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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雷庆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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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保证合同与保证人相关知识点

1、保证合同

(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016年新增)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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