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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安徽一景区现山寨兵马俑群有没有侵权?

     一、案件导入:

最近网上热传“山寨兵马俑群”照片,而这照片是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一期“一梦千年”景区的一处景点,该景区于2008年修建,2011年建成并对外开放。该“兵马俑群”依据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建造,人俑按原比例复制。其行政总监表示“我们当时做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许多”。兵马俑群”是请西安一家做陶俑的公司制作的,该园区还修建了秦始皇站在城墙上挥手的雕像,“秦始皇”两侧的“城墙”上各有“一统江山”、“兼并天下”字样。“西安兵马俑就没有这些,这是我们独创的。陶俑的摆放啊人物形象啊也不一定一样。我觉得如果要讲侵权,大可不必。我们没有意向去侵犯知识产权。”该园的“兵马俑群”与西安前不久销毁的山寨兵马俑有本质区别,“西安的山寨兵马俑骗游客说他们是真的,我们从来没说我们就是一号坑,谁都知道真的在西安,我们跟游客介绍都说我们就是‘A货’。”还透露,该文博园是4A级旅游景区,“兵马俑群”所在的“一梦千年”景区门票为120元。那景点建造前是否获得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那这到底有没有侵权呢?

二、对此: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对“兵马俑”等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该院已对此发布律师声明。

声明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表示,近期国内外出现的“山寨兵马俑”展览,如比利时举办的“兵马俑”展以及安徽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他们的许可和授权,对此他们也并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熟悉秦始皇陵兵马俑的人士表示,真的兵马俑千人千面,形态各异,排兵布阵也有讲究,而安徽山寨版的摆放就很随意,人俑神态外形也比较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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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学者:安徽这一景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表示,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营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备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该研究员指出,(1)文博园的行为可视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是对西安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的复制模仿,会造成公众混淆。这种高度模仿的行为侵犯了秦始皇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同时,五千年文博园以此作为吸引游客的一大卖点,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竞争优势,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场的份额。”

(2)文博园的行为不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五千年文博园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侵权所得。”

所以综上,小编认同该研究员的说法,安徽一景区这山寨兵马俑群是侵权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不要认为采用相似的物向大众说明是山寨货就不是侵权,这往往是侵权的,所以作为一个商家切不可投机取巧,不然很容易惹上官司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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